起訴離婚法律條例規定包括什麼?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簡而言之,一般在開庭一個月後法院會作出是否准許離婚的判決書,而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如果是更為複雜的離婚案件,則需要更加多的時間來作出判決書。
二、離婚協議有關內容
關於離婚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表明屬於自願離婚。
(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比如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另外一方按月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撫養費一般支付至被扶養子女年滿18週歲。如果子女滿18週歲後仍在讀書,沒有經濟收入,那麼是否要繼續支付子女的學費與生活費,支付份額如何約定,建議最好在離婚協議的子女問題中一併寫明;本律師接到的諮詢與代理的離婚糾紛中,還遇到被扶養子女跟隨母親生活後,户口與姓氏變更,子女長大後撫養費不夠用需要訴請增加撫養費,以及撫養關係的變更,即本來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男方撫養,後來男方不願意繼續撫養了,女方也不願意把撫養權變更到自己一方,那麼只能訴請法院審理,類似撫養權的問題,比較多,請訂立離婚協議的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前,最好都考慮清楚。
(三)財產分割問題
1、 財產類型:房產、車輛、存款、股份、理財產品、債務等
2、 分割方式:首先要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要均分。其次才決定如何分割。但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往往比較複雜,比如:
車輛:與房產一致,除非雙方可以就分割時的市價達成一致,不然要做資產評估的,然後按照評估價格予以分割。離婚協議中還是要寫明車輛歸誰,如何分割車輛的殘餘價值。
存款:一般人離婚不需要分割,除非男方的存款都歸妻子保管,且男方要求予以分割。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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