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放棄撫養權的女人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放棄撫養權的女人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離婚時主動放棄撫養權的需要支付撫養費,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女人不要孩子的撫養權主要由自己決定,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除此之外,當女方患有嚴重疾病以及不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女方也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經由父母雙方的協商同意。
在離婚案件當中女方是否孩子的撫養權為女方的自主選擇。除了自身的意願之外,當女方不滿足子女的撫養權時,也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在撫養權進行判決之後,另一方則需要根據判決支付相關的撫養費用。除此之外,女方仍有教育子女的義務。
二、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如何確定?
1、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在男女雙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此時就是必須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予以處理的,如果是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於一方的,此時就是需要有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支付的法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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