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砍傷,家暴離婚法律如何判
在紀錄片《是這樣的,法官》中講述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2015年9月29日,男女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2020年11月2日,男女雙方因離婚問題產生矛盾,丈夫在妻子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直接拿刀刺向妻子的心臟,後又連續猛刺妻子,造成妻子全身20多處刀傷,後經鑑定為輕傷一級。
男方以特別殘忍手段刺傷女方的行為,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在庭審中,妻子談及被丈夫砍傷的遭遇,一度哽咽。
她説,當時手筋已經被他砍斷,送到醫院的過程中就休克了,頭上的傷到現在還沒有完全恢復。
而她每次談論起這個事情,不僅後怕,晚上還會做噩夢。
主審法官表示,自己從業十多年來,這是第一個因為男方故意殺人而引起的離婚糾紛,男方對女方的傷害,不僅是身體上的,對心理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在婚姻中,一方如果對另一方有傷害行為的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而這個案子的傷害行為其實已經上升到刑事案件了,判決離婚是肯定的。
家是愛的港灣,而非暴力的温牀。
近年來,我們也辦理了相當多的離婚案件,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具有比較成熟的經驗。
在婚姻中,當我們遇見喪心病狂有暴力傾向的配偶,應該怎樣做保護自己呢?
一、向婦聯、居委會等單位求助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有關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受害人向婦聯求助其實是一條很重要的途徑,婦聯在收到家暴求助後,通常會根據家暴的嚴重程度,針對當事人的危險狀態進行報警。
同時還會對求助者予以必要的指導,如怎樣報警,如何保存有效證據,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
有時家暴案件受害人不僅侷限於女性,男性如果遭遇家暴也可以向婦聯求助。
二、及時報警遭遇家暴,找婦聯等單位求助是一方面,如果事發突然、情況比較危急應當立即報警處理,等待期間,注意儘可能遠離對方的威脅。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根據傷情鑑定的結果,輕微傷由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出具告誡書,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重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按照刑事案件處理。
三、蒐集家暴證據遭遇家暴,非常關鍵的一環就是蒐集證據,以便我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
具體而言,證明家暴的有效證據主要有:
(一)警方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具的告誡書等;
(二)被家暴後去醫院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
(三)向婦聯等單位反映、求助,由其出具的書證;
(四)發生家庭暴力後,對方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五)家人、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六)被毆打後的照片,記錄家暴過程的錄音錄像證據。
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哪些作用呢?第一,法院可以禁止加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第二,法院可以禁止加害方騷擾、跟蹤、接觸受害方及其近親屬;第三,法院可以責令加害方遷出受害方住所;第四,保護受害方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我們也是有成功案例的。
2020年10月份,我們接案瞭解到女方當事人結婚多年經常被男方毆打的事實,隨即協助當事人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並蒐集到證明男方家暴的關鍵性證據。
2021年1月19日,經過縝密的質證、辯論環節,我們成功幫當事人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明確表態禁止男方騷擾、毆打我方當事人及近親屬。
五、起訴離婚對於第一審的離婚案件,如一方無重大過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通常不會判離。
但對於涉家暴類離婚案件,法院會處理得嚴格一些,畢竟不能因為暴力發生在家庭中,就弱化其危害性。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因此,對於涉家暴類離婚案件,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一審是可以判離的。
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屬於重大過錯,無過錯方不僅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以此保護自己的利益。
綜上,遭遇家暴千萬不要忍氣吞聲,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會不會做出更暴戾的行為。
積極尋求法律幫助,堅決反對暴力行為,才是保護自己的絕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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