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離婚返還禮金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返還禮金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後,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但是,如果因為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後,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後,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在離婚的情況下,要是男方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話則需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若滿足,那麼法院才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否則也就無法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貴重物品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因不可抗力導致物品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接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方在婚約未解除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物品出賣或因為接受方的過錯導致物品損壞、滅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賣、損壞、滅失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返還彩禮的,在法律的適用上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如果是當事人之間的情形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的條件的時候,在返還彩禮時,也是需要注意返還的數額以及具體比例的認定的。

標籤:返還 離婚 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