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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必須贍養公公婆婆嗎?

前幾天,我與律所同事一起前往北京海淀法院參加一個離婚糾紛案件的庭審時,在庭上,女方非常委屈地敍述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父親在生病住院時,自己是二十四小時精心照料,負責公公的一切生活起居事宜,而男方卻不顧自己的辛苦,每天玩到半夜才歸家,現在卻因為有保姆負責照料父親,不需要自己了,就提出了離婚。”之後,女方還説道,自己在婚姻關係中是沒有義務贍養公公的。那麼,女方的説法是否正確呢?下面我們來簡單地聊一下這個話題。

兒媳必須贍養公公婆婆嗎?

按照我國社會的傳統,女兒出嫁、兒子結婚,通常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程序叫作“改口”,也就是女方或男方對對方父母的稱呼,要從原來的“叔叔阿姨”改為“爸爸媽媽”。“改口”之後,意味着原來的兩家人在情感上成為一家人,男方或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一下子有了兩位父母。所以,很多人就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女方已經嫁入男方家,改口叫公婆為爸媽,就有義務贍養男方父母,否則兒媳就屬於不孝順公婆。

但是,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裏的“成年子女”,即年滿18週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兒媳與公婆之間只是一種姻親關係,雖説女方已經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媽,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要對公婆盡贍養義務,畢竟兒媳不是由公婆撫養長大的,老了卻讓兒媳承擔贍養義務顯然是不合適的。

雖説如此,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雖然兒媳對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説,如果男方父母生病了,男方需要給付醫療費時,女方是有義務配合男方給付醫療費的。否則,男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於贍養人的範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負有贍養義務。所以,若夫妻一方去世,其夫妻關係已經終止,相應地,贍養扶助義務也歸於終止。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兒媳還是會基於傳統道德、倫理以及家庭關係,對公婆進行贍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