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跟誰姓的問題,看法院怎麼判?
生活中,孩子一般都是子隨父姓。
但是,在離異家庭中,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
那麼,孩子跟誰姓,究竟應該聽誰的呢?
朱某與張某於2003年,生育一子朱小某2006年雙方離婚,朱小某由母親張某撫養。
不久後張某為朱小某改名,隨母姓“劉”更名為“朱小某”,此後朱小某升學、社交、高考所用姓名均為“朱小某”。
朱某離婚後以“朱小某”的名義為朱小某購買了保險為方便保險業務辦理他請求法院判令張某將,朱小某的姓氏恢復為“王”姓,庭審中,張某抗辯朱小某正值高考衝刺階段,拒絕變更孩子姓氏,朱小某亦當庭表示,反對再次變更姓氏。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小某3歲左右改名,在日常生活、學習中使用“劉”字姓氏已長達14年。
除此之外,“朱小某”用這個名字報名參加高考,如變更姓氏,可能給他今後的學習、生活及日常人際交往帶來諸多不便,且朱小某在庭審中亦明確表示不願意更改現在的姓氏,故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朱小某雖未成年但其對與自身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人身權益已形成一定認知,並且表態明確。因此,在裁判時應尊重本人意願保障其合法權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2、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監護人的意見,更要注重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生活的角度進行考量在處理涉未成年子女,相關民事權利的案件時須結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狀況,及其認知能力,尊重具有一定判斷能力和決定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結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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