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計算至什麼時候?
一、夫妻共同財產計算至什麼時候?
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而且還要是所有權範圍內的。
夫妻領證一般是説申請結婚登記之後,領取到了結婚證。而從男女領取到了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任何一方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等等,那麼就應該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不考慮男女是否有按照民間結婚傳統舉辦婚禮、擺酒席。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從雙方領證開始一直到婚姻關係終止或者解除,這期間若沒有特殊約定,則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男女按照規定領取到了結婚證為準。若是雙方沒有領證,而是舉行了婚禮,也通過擺酒的形式通知了各自的親朋好友,這種也無法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係,而只能按照同居關係或者事實婚姻認定。在這樣的關係下,其實對雙方的切身利益的保護都是很不利的。
二、怎麼處理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如果夫妻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在對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處理問題上,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雙方都對其有平等的享用、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協議離婚的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在共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而不能由一方擅自決定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二)如果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該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無論夫妻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還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因一方掙得少就少分甚至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無論掙多掙少,都應當尊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四)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只要是男女雙方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人身關係就是成立的,此時連帶着也是會產生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的,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一般都是按照法律法規所列舉的財產內容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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