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起訴離婚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如何算

起訴離婚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如何算

離婚時,夫妻雙方為了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總是爭得面紅耳赤,最後不得不訴諸法院解決問題。

那麼法院對於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該承擔多少撫養費呢?

一、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一)不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不滿兩週歲的孩子,仍處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是會判給母親的。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不滿八週歲的孩子,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收入穩定性、受教育情況、與孩子的感情狀況等來做出判決。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單獨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隨着網絡世界與子女成長環境的交集、教育的普及、生活水平提高、身體智力較早的發育,對於隨爸爸還是隨媽媽共同生活的問題,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已經能夠做出與其智力狀況相匹配的判斷。

因而《民法典》將限制行為能力年齡改為八歲,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

法院會着重考慮八週歲以上孩子的真實意願,由孩子來決定自己以後跟誰一起生活。

二、子女撫養費怎麼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目前在實踐中,法院針對撫養費計算問題,一般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具體來説,要認定四個方面:

(一)對方的收入水平

(1)如果對方有固定收入,法院一般會按照收入的20%到30%計算撫養費。

固定收入的範圍包括税前個人工資、獎金、津貼等,其他固定性收入如收取的房租等。

由於炒股這種類型的收入極其不穩定,所以一般不納入到考慮範圍。

還有一些“灰色收入”,這種收入本身有不合法之處,而且在實踐中難以證明是對方的收入,一般也不屬於固定收入。

(2)如果對方沒有固定收入,則依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項浮動的標準,來確定具體的數額。

即在索要子女撫養費時,除了要收集對方收入狀況的證據,還要提供能夠證明這三項標準的證據,其中子女的實際需要最為重要。

(二)子女的實際需要子女的實際需要一般包括孩子的教育、醫療、衣食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存好為孩子上學、看病、報輔導班、買衣服等方面的支出憑證或者記錄。

《民法典》司法解釋將子女的實際需要排在了撫養費數額確定標準的第一位,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讓未成年人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在物質生活環境上差太多。

同時,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的費用,撫養孩子的一方只是代為管理這部分費用,所以不能以撫養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標準判斷撫養費數額,而應該以孩子的實際需要確定這個數額。

如果孩子有特殊的、高昂的醫療費用,那麼法院除了一般的撫養費,還會額外要求雙方各自承擔醫療費用的一半,儘可能保障孩子的生活。

(三)雙方的承擔能力法院作出判決後,經常發生當事人耍賴不給撫養費的情況。

如果真的因為承擔能力低,經濟狀況較差倒也罷了,但就怕明明有承擔能力卻不履行撫養責任。

法院希望判決的撫養費能夠一分不少實際履行,達到維護孩子利益的目的,因而會考慮雙方的承擔能力。

(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中國疆域遼闊,各個省市之間經濟水平差異較大。

北上廣深與相對偏遠的山區,生活所需的成本肯定不同。

即便在北京,東城區、西城區與平谷區、密雲區的生活成本也存在差異,所以孩子成長所需要的費用自然也不同。

根據我們的審判實踐,北京市內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在1500-2500左右,相對偏遠一些的地區可能在幾百到一千多不等。

但是生活水平只是判斷撫養費的標準之一,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要看孩子的實際需要及對方的工資收入水平。

三、經典案例|司法實踐中對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數額的認定【案件名稱】汪某涵訴汪某撫養費案【基本案情】原告汪某涵系陳某玲與汪某之子。

2017年10月5日,陳某玲與汪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其中第二條約定:“兒子汪某涵歸女方陳某玲撫養與監護,隨女方生活。

男方汪某在每個月16日前支付給女方兒子撫養費4000元直至兒子滿二十三週歲止。

男方可隨時探視兒子。

”同日,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後被告汪某自2017年12月起未按約足額支付撫養費,截至2018年3月17日,被告尚欠6000元撫養費未予支付。

陳某玲起訴至法院。

汪某辯稱其每月工資僅4109.68元,還需贍養年老體弱多病的母親,每月給付4000元撫養費已超出其實際承受能力,且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其系因疏忽大意簽訂了顯失公平的離婚協議,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變更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十八週歲止。

【本案焦點】若一方認為離婚協議中對撫養費的數額約定偏高,法官是否可以依據自由裁量權對約定的原數額作出調整。

【法院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子女由一方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被告汪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陳某玲協議離婚時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約定,應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並已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被告應按照協議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汪某辯稱因疏忽大意簽訂了顯失公平的離婚協議,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採信。

同時,離婚後,汪某的工作收入情況並未發生重大明顯變化,贍養母親亦不能成為其減少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理由,故其要求減少撫養費數額、變更給付期限,於法無據,應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8年3月17日尚欠的撫養費6000元及以後按協議內容足額、按時支付撫養費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一、被告汪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汪某涵支付撫養費6000元(截至2018年3月17日);二、被告汪某應於2018年4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原告汪某涵撫養費4000元至原告年滿二十三週歲止(其中2018年4月已付2000元)。

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的終結,不是親子關係的斷裂。

離婚了就不再管自己的孩子,於法於理都會被鄙棄,有相關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