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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去結婚地辦理嗎

一、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去結婚地辦理嗎?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去結婚地辦理嗎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不需要在領取結婚證所在地辦理。根據民法典規定,居民辦理離婚手續是可以到雙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領取結婚證的地方進行辦理,若公民在異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情況下,公民還可以異地申請訴訟離婚,具體需要諮詢當地人民法院為準。

二、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流程是什麼?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三、離婚登記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1、初審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3、審查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報批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5、公告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因此説,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去結婚地進行辦理。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是可以到雙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領取結婚證的地方進行辦理,如果夫妻雙方分居一年的,可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