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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工亡婚前財產怎樣分配?

孩子工亡婚前財產怎樣分配?

一、孩子工亡婚前財產怎樣分配?

孩子工亡婚前財產應當作為遺產發生繼承。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繼承權。

如兒子已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即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於配偶,一半屬於逝者的遺產。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1130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什麼情況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於正當防衞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於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於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於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那麼關於這部分的財產自己也是有處分的權利的,因此是可以提前的定義遺囑,在自己死亡之後如何來處分這個部分的財產,其實沒有定義遺囑的情況之下,這部分財產也是按照法定繼承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