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兒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一、兒子去世兒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成年子女是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人,並沒有規定成年子女的配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但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該規定確認成年子女的配偶雖然沒有法定的直接贍養成年子女父母的義務,但應當協助其履行贍養義務,且不能阻礙成年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據此,兒子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兒媳有協助兒子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
但如果兒子去世,兒媳的協助贍養義務也隨之滅失。主要是因為婆媳、翁婿等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兒子(女兒)去世後,婚姻關係消滅,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對於兒媳、女婿協助兒子女兒承擔的贍養義務也因此消滅。因此當贍養人去世,不能強令要求其配偶承擔贍養義務。
二、贍養義務從什麼年齡開始
贍養老人是當事人的一種法定義務,是不論年齡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是成年子女,具有經濟能力,就應該對自己的父母進行精神贍養和物質贍養,相關法律規定父母60歲以上或沒有生活能力時或者子女有獨立經濟能力時,子女要承擔贍養責任。對於老人的贍養,既是一種法定義務,更是一種道德義務,因此當事人應該據此進行遵守。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根據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而在法律上是從60週歲成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贍養義務不僅僅是支付贍養費,還應當對老人多關心、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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