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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算不算無效婚姻

婚前隱瞞算不算無效婚姻

一、婚前隱瞞算不算無效婚姻?

婚前隱瞞是否算無效婚姻,取決於其隱瞞的事項是否屬於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條有關無效婚姻的規定。如果婚前隱瞞的事項為重大疾病,可以認定為可撤銷的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鑑於其嚴厲的法律後果,不宜對無效婚姻規定過寬的範圍。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也是逐漸減少自始無效婚的種類,相應擴大可撤銷婚姻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為幾種情況的,在我國,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還包括無效婚姻,除此之外還有可撤銷婚姻,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也是逐漸減少自始無效婚的種類,相應擴大可撤銷婚姻的範圍。這一趨勢主要是基於對婚姻事實性的尊重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如果將大多數違法婚姻納入無效婚姻的範圍,作自始無效處理,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但不利於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