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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關於孩子撫養問題怎麼約定比較好?

離婚協議中,關於孩子撫養問題怎麼約定比較好?

離婚協議中關於孩子撫養費問題,無非是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這三方面。那麼我們來看下怎麼約定比較好。這個角度,我是站在直接撫養房子一方來説的。

1、撫養權

這個比較簡單,寫一下孩子出生年月,幾歲,約定由誰撫養就可以。

2、撫養費

首先是撫養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期限。

法律上支持的是到18週歲,但協議離婚一般會考慮到孩子讀大學仍無法獨立生活的,也可以寫的時間長一些,比如寫到23歲,或者寫到完成大學本科畢業為止。

然後是支付方式和日期。既然是協議,這個雙方協商好就可以,一般是一個月一付,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同意的話,也可以一年一付,甚至一次性支付,這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約定。

下面這一點就更為重要了,就是對於教育費用和醫療費用的約定。現在孩子的生活費是小事,大頭是培訓班費用和醫療費,我建議儘量對這個另外約定,比如,可以約定培訓班費用各承擔一半,醫療費用超出1000元的大金額,雙方各承擔一半。

如果擔心對方拖延支付撫養費或不支付撫養費的,還可以加一條違約責任。比如,可以約定每逾期支付一天產生千分之幾的違約金。

3、探望權

關於探望權,我認為約定每月探望的次數不要太多,如果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我建議呢,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差不多了,可以約定單週或者雙週週末探望,比如可以約定在每個月的單週六上午九點到接孩子,在次日週日下午七點前將孩子送回。

我一般還會建議當事人約定,孩子10週歲以後,具體探望時間和探望方式,需要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的意見。這個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刪減。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惡意不配合行使探望權的情況,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如果不配合行使探望權,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並約定違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