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雙方的財產怎麼分?
一、離婚夫妻雙方的財產怎麼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也要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而一般來説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分割離婚財產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在民政機構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問題。在民政機構協議提婚時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如屬雙方自願達成,應該合法有效,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注意: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離婚後,就不是夫妻關係了,雙方所欠債務為個人債務,亦應個人償還。
離婚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協商分割,若是分割財產出現糾紛,可以協商解決,要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若是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繳納訴訟費用,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婚內的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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