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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還債義務還需要承擔嗎?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還債義務還需要承擔嗎?

一、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還債義務還需要承擔嗎?

1、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就不需要承擔還債義務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對於沒有放棄繼承資格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3、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4、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願,這樣的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放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繼承前做出。

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於讓其他繼承人知曉,並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生法律效力。

已經獲得了死者合法財產繼承資格的公民,若是不想繼承遺產,那麼可以在遺產處理前,就採取書面的形式作出自願放棄繼承遺產的表示。對於在遺產已經開始處理後,沒有做出任何表示的,視為相關繼承人並沒有放棄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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