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怎樣申請法律保護?
一、家暴怎樣申請法律保護?
家暴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律保護。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是什麼?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者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當代的社會存在着家庭暴力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法院對此進行法律保護的,這從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角度上來説的話,就是屬於人身保護令,但是受害者要想讓人民法院來進行保護的話,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來進行申請的,也需要找準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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