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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理離婚可不可以主張子女的撫養費

通常來講,夫妻離婚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主張子女撫養費。

沒辦理離婚可不可以主張子女的撫養費

但在生活實踐中,我們不得不注意一種情況,即夫妻沒有離婚,只是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子女由一方照顧,但另一方卻拒絕承擔撫養責任。

這會導致什麼後果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了照顧家庭,可能缺乏穩定的經濟來源,而另一方有經濟能力卻不承擔子女撫養費用,會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陷入生活困難,並進一步侵害子女的利益。

面對這種情況,夫妻一方能否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向另一方主張子女撫養費呢?我們來具體聊聊這個問題。

一、主張撫養費需要以離婚為要件嗎?

在庭審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拒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通常會辯稱“雙方未離婚,且有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支出,其不應再另外支付子女撫養費”。

這種説法顯然缺乏法律依據,離婚並非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也就是説,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基於親子關係產生,不能免除。

同時,法律也並未規定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即父母需要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父母離婚與否不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

二、主張婚內撫養費的訴訟主體是誰?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見,主張婚內撫養費的訴訟主體應當是子女。

因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主張撫養費的案件,原被告應當這樣確定:原告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法定代理人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

在舉證方面,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就親子關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擔過多經濟義務、被告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水平卻拒不給付撫養費等事實進行舉證。

證據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銀行交易流水、轉賬記錄、被告的工資收入證明、被告拒不給付撫養費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資料等。

三、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上述問題解決後,需要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那麼這個數額以實際發生為準還是要參考平均標準呢?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2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也就是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基礎,必須涵蓋於撫養費之中,並且該項規定具有開放性,撫養費範圍並不侷限於上述三種。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9條細分出確定撫養費數額的三個維度: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並且,進一步規定: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綜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撫養子女承擔了過多經濟義務,而另一方拒不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法院起訴主張撫養費。

法院主要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撫養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