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賠償標準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的損害程度以及受害人需求的標準而定,如果對無過錯方造成了重大傷害,需要給予經濟賠償。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着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於事後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着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於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2、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於男性,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瞭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着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後的生活。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着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
男女離婚只有存在有過錯方犯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均未犯錯,是不可以申請賠償的,財產分割的標準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共同財產平均分配,關於離婚賠償可以協商解決或者是訴訟解決,法院會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的傷害做出賠償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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