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財產強制執行是可以的嗎?
一、離婚訴訟財產強制執行是可以的嗎?
離婚訴訟財產強制執行是可以的。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
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所規定的內容的話,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是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的。同時也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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