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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債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一方欠債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一、一方欠債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一方欠債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的自由,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夫妻離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議方式或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對於一方的欠債,如果不是為家庭日常或者生產經營的支付所負債務的話,屬於一方的債務,對另一方不受影響。因此,一方有提出離婚的自由。

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存在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返還。

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五)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怎麼認定是否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是否屬共同生產經營需綜合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當對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責任。

現實中,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較為複雜,主要包括債務為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或者債務為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但夫妻雙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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