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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5年後

婚前財產5年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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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五年後婚前財產變共同財產嗎?有這種説法嗎?

基於結婚五年後婚前財產變共同財產嗎這一問題,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也是許多當事人所熟知的,但修正後的《婚姻法》對此未予以採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界定婚前財產應該從以下方面着手: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否在結婚之前,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