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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離婚前的債務怎麼分配

兩個人離婚前的債務怎麼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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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離婚後債務如何處理

兩個人離婚後債務的處理方式是按照個人的來進行處理,因為雙方當事人都已經離婚了,所以他日後所得到的一些債權或者説是所必須要履行的一些債務的話,都是屬於個人所擁有的範疇之內,如果説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進行的債務的話,那麼需要共同承擔。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共同債務的清償。一般來説,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原則是:

(一)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扶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所負的債務,如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應由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