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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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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請問婚前財產公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
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