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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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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糾紛怎麼處理?

結婚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具有單方性和無償性的特點,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種程序,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程序,因此,彩禮可謂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在於:

(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於締結婚姻,而一般贈與不會帶有什麼特殊目的;

(2)當事人贈送彩禮並不一定是完全出自於自願,而往往是迫於民俗和習慣給的壓力。

關於結婚彩禮糾紛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解釋基本上是採用目的贈與説的觀點。因為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不可能基於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只能以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如果受贈人仍持續佔有彩禮,則構成了不當得利,贈與人有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受贈人依法有返還彩禮的義務

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對司法解釋中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返還彩禮,都比較明確,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問題以及結婚時間長短和彩禮多少等問題,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屬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婚前贈送萬元以上彩禮的糾紛,如果沒有特殊的生活生產來源。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足以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個別一些偏遠農村,甚至幾千元也會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裏是比較好界定的。但有些返還彩禮糾紛中還存在結婚時間長短的問題和彩禮多少問題,司法解釋未作進一步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最後因種種原因離婚,婚姻的長短和數額不考慮,亦有失公平,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一般將返還彩禮的條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結婚時間2年為限,數額較大的,寬泛到3年,這樣做雖然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人們的習俗,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同時,在返還彩禮時還要考慮男女雙方在婚姻失敗中的過錯程度,結合以上各種情況,綜合解決彩禮返還問題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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