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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分割用公證嗎

離婚前財產分割用公證嗎

一、離婚前財產分割用公證嗎?

離婚前財產分割不需要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六十五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八百六十六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八百六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八百六十八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五十三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八百五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八百五十六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八百五十七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是在雙方領了離婚證以後就生效的,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當中有對財產分割問題作出判決的話,也就沒有必要公證了,所以,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沒有公證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