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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一方病死財產分割權

夫妻之間一方病死財產分割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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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一方病死財產分割權如何分割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該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兒子均有權繼承死者的個人財產。



    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因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有權在分配遺產時多分;被繼承人的兒子屬於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婚後無該房產的份額。因此,該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按照規定,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該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來繼承,即: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被繼承人的兒子。對於被繼承人的妻子的份額,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現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