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時,您應當知道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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