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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開獨立處理是否可以

夫妻財產分開獨立處理是否可以

一、夫妻財產分開獨立處理是否可以?

可以,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婚內財產約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三、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裏需要注意有沒有必要公證的問題,這次修改後的《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其實現在絕大多數的年輕人還是非常的清醒的,就算是結了婚,男女雙方在經濟上最好還是要保持相對的獨立的,像是這種乾脆就分開獨立處理各自財產的約定很多時候反而更有利於夫妻兩個人之間的感情。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對於夫妻之間有財產協議的,當然也要先尊重夫妻兩個人自己的意願。

標籤:財產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