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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各自分配怎麼約定

婚後財產各自分配怎麼約定

一、婚後財產各自分配怎麼約定?

婚後財產各自分配的話按照兩個人協商的方案進行約定即可。婚內財產協議書裏應包含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並上雙方的結婚時間、子女個數、離婚原因。

2、明確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的種類、名稱、單位數量、價值、現狀等,並解釋其歸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所有權、汽車歸屬、存款、股權、債務情況、生活支出、受讓財產)要明確到各項物件,例如房屋面積,房屋內傢俱歸屬等等。

3、夫妻雙方今後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

4、婚內共同債務情況以及歸屬。

5、闡述婚內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

6、婚內協議書的生效、撤銷以及違約的相關約定。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應該説財產各自分配的約定方式最好不要以口頭形式形成,把這種想法白紙黑字的寫在合同上對雙方都是有保障的。如果結婚以後的財產是各自分配的,這樣一來,將來一旦離婚倒省去了分割財產的繁瑣,結婚以後的生活實行AA制這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