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合法要件
1、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並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即使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提出該協議在訂立時是被迫或重大誤解的,如果其沒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那麼法官是沒有任何否定該協議真實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於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於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譬如,雙方約定住房歸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該住房雙方的父母均出資,雙方父母也均認為房產的一部分是屬於他們的,那麼,雙方對該項財產的處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權益而歸於無效。
在夫妻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自己的個人勞動所得以及繼承所得的材料都是屬於婚前財產,那麼這些婚前財產也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變更,如果夫妻在婚後有對婚前財產有明確的規定時,也是會按照規定和協議的內容來執行,原則上來説婚姻財產在離婚時是不會進行平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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