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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書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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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書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