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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婚後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一、老年人再婚婚後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老年人再婚婚後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老年人再婚婚後財產分配規定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進行處理,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離異時候一人一半權益。

屬於再婚前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前提,就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異時候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

二、民法典具體規定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結婚之前和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他的處理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對於一些老年人,他們可能離婚之後還會再婚,那麼此時所取得的婚後的財產依然是屬於再婚的夫妻所有的,離婚的時候也需要進行一人一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