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財產是不需分割的
一、離婚時哪些財產是不需分割的
離婚時,以下幾種財產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個人財產
在新婚姻法實行以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但是新法實行以後,除有特殊約定外,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不能將其平分!
2、賠款或補償
這個其實是有區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3、個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粧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平分。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的問題,雖然説知識產權可能歸屬個人所有,但婚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卻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要被平分的。
4、繼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説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
5、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
贈與的物品視為受贈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平分。
另外,其他法定情況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夫妻離婚時無權分配,或其他由法院宣判無權分割的財產。可分配的財產一般作平分處理,但是如果有婚期內一方有無故不工作(即不照顧老人小孩,賦閒在家)、吸毒、賭博、家暴或財產轉移等不良行為的,在分配財產時會被作少得或不得處理!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怎麼分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不能分割的財產,一般就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因為並非是夫妻共有,那麼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就不能主張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時,一方面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作出分割,而在此之前往往還需要先用共有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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