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共同財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共同財產認定的標準主要是:
1、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的認定與分割。
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對此,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孳息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孳息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增值財產也一樣。第二種觀點認為,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後付出勞動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未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説,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正式離婚之前肯定需要首先將夫妻之間存在的財產進行適當地分配,而根據婚姻法律的規定就是要求分配的過程中不能出現不平等的比例,只要是法律認定的共同的財產就必須一人一半而不能因為某些因素而出現差別,如果是個人的就全部迴歸到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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