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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軌要離婚他能分到財產嗎?

老公出軌要離婚他能分到財產嗎?

一、老公出軌要離婚他能分到財產嗎?

老公出軌要離婚也是可以得到財產的,但是因為其存在過錯而對妻子造成損害的話是可以要求通過少分財產來對自己進行補償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裏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1、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後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2、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3、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税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後離婚時説明夫妻財產問題,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老公出軌只是在道德上存在違背公眾認知的行為而不會因此就觸犯法律,雖然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卻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奪去了他得到經過自己努力賺取的經濟財產,但是妻子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通過證據證明對方的錯誤和自己的損失要求法院少判給他一些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