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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絡詐騙立案標準具體有哪些

一,上海網絡詐騙立案標準具體有哪些

上海網絡詐騙立案標準具體有哪些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地方的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並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並審查起訴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詐騙肯定會進行一定的立案。但是在生活中存在法律上的盲點,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相關的條例,只要自己的操作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合理有效的處置相關的問題,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標籤:立案 詐騙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