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如何單方解除
合同終止7.11K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存在以下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有質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不適合約定的用途或者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於難以實現承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6、租賃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有質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不適合約定的用途或者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於難以實現承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6、租賃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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