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説的民間借貸合同,從名字上就能知道借款合同是屬於合同的一種,所以在對其效力進行分析的時候當然要遵守合同的相關規定。究竟借款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關內容呢?這是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的,下面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了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以外,下列情況也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實踐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上面幾種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給社會或者對方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返還借款、承擔損害賠償等等。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直接的相互借貸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企業聯營,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總之,不管民間借貸合同還是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如何處理,相信廣大讀者通過對本文的閲讀都有了一定了解。
我相信大家通過對上述文章的閲讀,對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都應該有一定的瞭解了吧,感謝您閲讀由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關於借款合同效力的內容小編就説到這裏,如果您還是有疑問,歡迎您具體詢問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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