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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原則處理。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

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存在很多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條款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情形,上文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另外,還為大家介紹了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提示,處理借貸的本金、利息以及借貸過程中所受的損失。如果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適用上述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規章,而不屬於行政法規。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作為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