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呢
合同違約責任的計算有三種情況:
1、有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採“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於履行遲延。
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
首先,關於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
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於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於遲延。
最後,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2、不確定期限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者債務人知道履行期限屆至時,發生履行遲延,此時計算合同違約責任。
3、履行期限不明確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而且無法根據法律規定、債務的性質、交易習慣等情事中確定履行期限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時間是,“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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