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租賃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一、租賃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飯店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飯店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二、合同解除前遲延履行部分的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一種觀點認為,遲延履行違約金應當計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後承租人仍然處於遲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於,合同解除後,對當事人即沒有拘束力,從而所有的權利義務在合同解除時確定不變。合同解除之後,當事人進入一種法定的清算關係,如果當事人繼續遲延的,應當按照逾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遲延履行違約金。
原因在於:第一,所謂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響已經經過的合同關係。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僅僅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為討論的基礎,則解除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拘束當事人,因為它仍然有效。於此場合,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額只能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標準與實際遲延的時間的乘積而得,而與合同解除的時間無關。
第二,因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違反該有效的合同所產生的遲延履行責任甚至可以看作一個與解除權的行使完全無關的事物,從而,該遲延履行責任的計算就與一個處於遲延且未解除的買賣合同並無二致。即,遲延行為持續的時間決定了遲延履行責任的大小,計算標準則根據約定。由此,也應當是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則租賃期間遲延給付租金的滯納金在實務和理論上都是從遲延之時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經常表現為判決執行之時),並無疑問。
其實租賃合同違約金大部分情況都是有寫在合同內的,少部分情況下會有紕漏,但在法律層面上來講違約所支付違約金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還請各位讀者能夠遵循合同精神,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保障對方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贏得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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