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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保證合同履行地

如何認定保證合同履行地

一、如何認定保證合同履行地

保證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方式確認:

1、有約定的按約定;

2、沒有約定或履行地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履行地;

3、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保證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一)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二)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債務。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仲裁或者審判,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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