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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不履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後者是違約的類型,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則處理。

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後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後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時,自然屬於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屬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即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於此類。後者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出賣禁止流通物為其典型。如訂立之後,履行之前,標的物被禁止流通,這屬於法律不能,違約人可以免責。再如訂立合同之後,特定標的物意外滅失,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屬於事實不能。嗣後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標的物是因不可抗力滅失,出賣人免責。如果承攬人轉產,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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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1107]

第九十條 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託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提單的,託運人應當將提單退還承運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拖航費已經支付的,承拖方應當退還給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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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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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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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以上便是關於合同不履行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當遇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時,應首先考慮其不能履行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人過錯或當事人一方個人因素),然後根據以上內容判斷其違約責任屬於哪一項,以確定當事人需要做出哪些補救措施以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