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程序有哪兩步?
一、合同訂立程序有哪兩步?
這一過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1、要約
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覆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覆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2、承諾
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覆。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着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覆多次,如最後合同關係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
二、具體的違約承擔責任方式是什麼?
(一)採取補救措施
1、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採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於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訂立需要經過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就是要約,第二個環節就是承諾,不管是要約還是承諾,都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訂立合同的階段,如果這兩個階段當事人都同意的話,就可以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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