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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損失能否導致合同無效?

債權損失能否導致合同無效?

一、債權損失能否導致合同無效?

債權損失不能導致合同無效。法律當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債權的特點都有哪些

(一)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合同債權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二)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

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三)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合同法律效力必須是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確定。債權損失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在《民法典》第144條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除此之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的,也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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