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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怎樣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簡單來説,就是一方行使其抗辯權,而使得另一方的請求權得不到滿足。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分類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三類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實際運用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1、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民法典》同時規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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