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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設備維護技術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一、實驗室設備維護技術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實驗室設備維護技術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供方:某某(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某某(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民法典》,供需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需方向供方提供設備維修服務達成如下技術合同協議:

1、 設備維護型號、數量、單價、金額:

2、 維護地點:某某地點

3、 交貨期:收到預付款後20天(遇法定假日交貨期順延)。

4、 付款方式:

a) 合同簽訂後由需方向供方預付3000元。

b) 餘款1000,需方一次性付清給供方。

5、 運輸方式及費用:由供方負責運輸並承擔運輸費用。

6、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供方對其所提供的產品保證不低於國家和企業的有關標準要求。供方應確保產品質量,供方所交付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供方應負責包換或保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按不能交貨處理,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所有貨款,並按合同總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7、 技術參數:以產品説明書為準。

8、 現場驗收:乙方交付的產品到達現場,必須交由甲方現場監理按照合同對數量,型號和設備外觀等進行驗收,驗收後方能進行安裝。

9、 違約責任:按《民法典》的相關條款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某某

乙方(公章):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不屬於技術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不屬於技術合同的範圍可以跟根據排除技術合同來得出,以下是技術合同的分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只要不符合該四個類型的合同,則不屬於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不屬於技術合同的範圍可以跟根據排除技術合同來得出,以下是技術合同的分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只要不符合該四個類型的合同,則不屬於技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