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怎樣的
一、倉儲合同訂立的原則怎樣的
(1)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採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採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願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二、倉儲合同有什麼特徵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由於倉儲合同中並不會發生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因此要是貨物有滅失、毀損的情況,自然相應的風險也應該是存貨人承擔,但是如果有證據表面是因為保管人存在過失或者過錯,從而導致貨物的損失,這個時候存貨人可以根據倉儲合同當中的約定,追究對方的責任,就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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