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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不要式合同?

一、技術合同不要式合同?

技術合同不要式合同?

按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要式合同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由此可見,在我國技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包括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表現。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成立,此“批准”即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民間借款合同。合同實踐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於,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形式,可能不產生合同效力。

三、我國《合同法》第十八章關於技術合同的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閲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技術合同是要式合同,這就要求技術合同在簽訂時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一定形式和手續。對於“技術合同不要式合同”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簽訂技術合同時一定要準備好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和手續,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