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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

1、定金
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簽訂之前,所有又稱為是保證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額是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旦債權人履行了債務之後,定金應該被收回或者抵做價款。但是如果債權人違約,沒有履行自己的債務,定金是無權要求返還的。這裏需要的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沒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則可以要求返還雙倍的定金。
2、訂金
如果交易雙方都正常履行合同,訂金會作為價款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話,訂金的處理方式是不同於定金的,不管是出於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沒有正常履行,訂金都要原數返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金與定金